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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蔡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197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蔡某某,女,198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桓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军审判员  祁晓慧审判员  苏建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巩琳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