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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与广州市鼎峰皇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广州市鼎峰皇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蕾,张伟柱,刘介妹,张远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873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负责人:杨生龙。委托代理人:钟文强、郑逸天,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鼎峰皇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表人:杨蕾。被告:杨蕾,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告:张伟柱,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告:刘介妹,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告:张远辉,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诉被告广州市鼎峰皇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蕾、张伟柱、刘介妹、张远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斯颍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黎剑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