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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开民财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师宗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师宗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财保字第81号申请人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北首。法定代表人姜桂延,董事长。被申请人师宗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矣腊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立。被申请人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开发区科技创新园A46室。法定代表人张鸿鸣。申请人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师宗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师宗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宝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