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芙执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韩静与刘群书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657号申请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5月1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存款、收入61477元(暂未计算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丁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