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叶志铭与罗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瑞明,叶志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6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瑞明,住增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志铭,住增城市。上诉人罗瑞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5年5月4日向上诉人罗瑞明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瑞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