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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经复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朱国民与许伟军、杨军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民,许伟军,杨军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经复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朱国民。被执行人许伟军。被执行人杨军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国民与被执行人许伟军、杨军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双方和解解决,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双方不能和解或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再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镇经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仁福审判员  曹 涌审判员  万保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