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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冉某某、谢某某、冉某某、冉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冉XX,谢XX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388号原告:王XX。委托代理人:马宏彬,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XX。被告:谢XX。第三人:冉XX。第三人:冉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冉XX、被告谢XX、第三人冉XX、第三人冉XX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26.58元,本院已准予原告缓缴至宣判前。代理审判员  张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关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