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姜树发与纪永飞与王丽霞(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纪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414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纪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58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纪某某、王某某(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纪某某、王某某(王某)向申请执行人姜某某支付借款本息1656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0元、执行费15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纪某某已向申请执行人姜某某支付了11000元,下剩款项正在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414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 山审判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苏凯旋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娜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