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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一初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江汪保与安徽雨润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汪保,安徽雨润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538号原告:江汪保,男,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安徽雨润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皖江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吴晓国,董事长。被告: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义路111号。法定代表人:何飞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汪保诉被告安徽雨润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异议人住所地在浙江省东阳市,应由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受理费80元,由被告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  正  浪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潮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曼琳(实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