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009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孟某甲、杨某与孟某乙、孟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杨某,孟某乙,孟某丙,孟某丁,孟某戊,孟某己,孟某庚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0942-1号原告:孟某甲,男,193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杨某,女,193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雪春,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乙,女,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孟某丙,男,1955年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孟某丁,女,1957年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孟某戊,女,1960年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被告:孟某己,女,1963年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孟某庚,女,1966年出生,汉族,银行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甲、杨某诉被告孟某乙、孟某丙、孟某丁、孟某戊、孟某己、孟某庚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甲于2015年4月28日因病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对孟某甲的诉讼。审判员 王 峻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红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