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海峡与王涛,重庆路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峡,王涛,刘汉山,重庆市路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117号原告王海峡,女,汉族,1981年10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郑文成,重庆市渝北区鸳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坤勇,重庆市渝北区洛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涛,男,汉族,1988年5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陈强,男,汉族,1978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刘汉山,男,汉族,1981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重庆市路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孟家院263-4号。法定代表人聂仁秀,经理。委托代理人欧春燕,女,汉族,1989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洋河花园汇景楼B座11-7。委托代理人何俊,重庆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峡诉被告刘汉山、王涛、重庆市路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峡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峡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杨儒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