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商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亮与陈俊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235号原告:徐亮,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代理人:王磊,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增洁,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俊龙,男,汉族,居民,住辽宁省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亮与被告陈俊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亮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亮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徐亮负担。审 判 长 范学青代理审判员 周存委人民陪审员 刘光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