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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连成与曾学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成,曾学礼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649号原告李连成,男,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曾学礼,男,1966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曾学书,男,1953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系被告曾学礼的哥哥。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连成与被告曾学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郭全成人民陪审员  肖卫平人民陪审员  李剑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