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法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宋金良申请执行漯河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源法执字第245号漯河市三元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你与宋金良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4)源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金良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宋金良支付赔偿款93546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690元;申请执行费1300元。开户行:中行双龙支行,户名:源汇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账号:254604677841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