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4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4民初815号原告彭某某,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自愿以庭外调解协商方式解决纠纷,原告彭某某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审判员 梅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灿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