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周海英、李芙蓉与李芙蓉、高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英,李芙蓉,高友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824号原告:周海英。委托代理人:应仲明、周志表,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芙蓉。被告:高友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英与被告李芙蓉、高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李 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