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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勤、蔺雄等与李尚锋、周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勤,蔺雄,蔺安,李尚锋,周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李勤,女,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蔺雄(系原告李勤长子),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蔺安(系原告李勤次子),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尚锋,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周鑫,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户。本院在执行李勤、蔺雄、蔺安与李尚锋、周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勤、蔺雄、蔺安于2015年4月20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分别于4月22日、5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尚锋、周鑫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尚锋、周鑫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尚锋、周鑫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 平审判员 张绪堂审判员 王元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梅将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