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春艳与姜福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艳,姜福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让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张春艳。被执行人姜福洲。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乘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乘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贵群代理���判员陈恒代理审判员 崔会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葛景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