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5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杨阳与重庆丰兆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阳,重庆丰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5107号原告杨阳,女,199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丰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园北街6号附11号601-611、618、6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31F91Q。法定代表人刘子豪,重庆丰兆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风雷,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阳与被告重庆丰兆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杨阳于2015年5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俸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