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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3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王世新与代钦巴特尔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新,代钦巴特尔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3586号原告王世新,女,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代钦巴特尔,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原告王世新诉被告代钦巴特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金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晓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