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丁曰宾与丁国林、宾县常安粮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曰宾,丁国林,宾县常安粮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133-1号申请执行人丁曰宾,住宾县。被执行人丁国林,住宾县。被执行人宾县常安粮库,住所地宾县常安镇双榆村。法定代表人聂俊斌,主任。本院在执行丁曰宾诉丁国林、宾县常安粮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宾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张万库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