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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法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徐俊敏申请邵宝福土地经营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俊敏,邵宝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法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徐俊敏,女,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邵宝福,男,现住肇东市。申请执行人徐俊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邵宝福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俊敏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7向被执行人邵宝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以履行完毕。截止2015年5月27日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应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川审判员  郭瑞江审判员  刘德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齐爱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