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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徐阿团、被申请人曹金凤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徐阿团,曹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C}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住所地沙县金鼎城1幢店面23号。代表人钱大友,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兴平,男,汉族,1988年7月26日出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蔡正清,男,汉族,1965年1月15日出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员工。被申请人徐阿团,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曹金凤,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2013年3月13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解放支行与二被申请人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编号闽字三明行沙县解放支行2013年经营005号),约定借款金额4850000元,期限12个月,借款月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如逾期偿还,申请人可在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二被申请人以共有的沙县西山路步行街24幢72-73号房产(房产证号:沙房权字证第20030965、20030966、20030967、20030968号,土地证号:虬国用(2002)第13231**号)抵押,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沙房他证字第201310**号)及《土地他项权证》(沙土他项(2013)第893号)。借款到期后,二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至今尚欠借款本金4850000元及利息658593.47元(计至2015年2月21日)。经多次催讨未果,现请求依法裁定拍卖或变卖抵押房产用于偿还二被申请人的借款本金4850000元,利息658593.47元(计至2015年2月21日)及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按合同约定违约年利率9.9%计算产生的利息,并承担案件申请费。针对上述申请,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抵押核实书》、《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个人借款凭证》、《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证》、《利息清单》、《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光明支行等11家支行变更隶属关系的通知》等证据证明。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及提供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解放支行作为贷款人与二被申请人于2013年3月13日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贷款人依约向二被申请人出借款项4850000元后,二被申请人未依约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息,被申请人应偿还借款本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含违约逾期罚息)。二被申请人以共有的沙县西山路步行街24幢72-73号房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债权数额为4850000元,约定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实现债权费用,该抵押担保的约定合法有效。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解放支行于2014年4月28日变更归属申请人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管理,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可由申请人享有和承担,申请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就抵押担保的房产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房产没有设定其他在先抵押,故申请人提出裁定拍卖或变卖二被申请人的抵押财产用于偿还所应承担的借款本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徐阿团、曹金凤提供抵押的位于沙县西山路步行街24幢72-73号房产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4850000元、利息658593.47元(计至2015年2月21日),合计5508593.47元,及自2015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算产生的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申请费16787元,由被申请人徐阿团、曹金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家东代理审判员  黄艳华人民陪审员  胡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冰倩附法律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