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溧水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晓炜、南京恒大富丰置业有限公司、孙明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溧水支行,孙明媛,周晓炜,南京恒大富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溧水支行,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山路6号。负责人宫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溧水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孙明媛,女,1955年7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晓炜,男,1983年11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恒大富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8号烽火科技大厦B座8楼。法定代表人杨松,南京恒大富丰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溧水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明媛、周晓炜、南京恒大富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溧商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明媛、周晓炜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永湖路188号恒大湖光苑20幢804室房产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溧水支行,除此无其他有效可供执行财产;南京恒大富丰置业有限公司虽有可供执行财产,但只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另查明他案对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永湖路188号恒大湖光苑20幢804室房产进行了首轮查封,故该房产需根据相关执行规定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溧商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王成孝审判员 ?陈庆生审判员 ?魏长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飞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