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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费民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现合与翟自启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费民初字第1701号原告张现合,居民。被告翟自启,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现合与被告翟自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翟自启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翟自启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万元。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再次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超过上述期限的二分之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修夫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米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