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钟峰与陈小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钟峰,陈小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063号原告刘钟峰,男,197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田玲利,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联,男,197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钟峰诉被告陈小联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钟峰于2015年5月3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钟峰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钟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8元,减半收取1334元,由原告刘钟峰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春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