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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英祥诉被执行人陆杨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英祥,陆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初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陆英祥。被执行人:陆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已实际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林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宇审判员  张继春审判员  王尔伦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尚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