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英祥诉被执行人陆杨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英祥,陆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初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陆英祥。被执行人:陆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已实际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林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宇审判员 张继春审判员 王尔伦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尚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