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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郭文静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0397号原告郭文静。委托代理人宋莹,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北路48号。法定代表人魏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长松,该公司职员。原告郭文静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文静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文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文静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继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海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