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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2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贺小继与重庆铜梁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小继,重庆铜梁西南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2944号原告贺小继,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华,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铜梁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西科技工业园区(铜梁区境内),组织机构代码75305721-2。法定代表人方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杰文,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书,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小继诉被告重庆铜梁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小继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小继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小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贺小继负担。审判员  施洪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