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郑洪刚与王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洪刚,王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藁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郑洪刚。被执行人王报。本院在执行郑洪刚申请执行王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4)藁民初字第0254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经过依法采取查询、搜查等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且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藁民初字第02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永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