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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字第0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朱海霞与惠康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霞,惠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01138号申请执行人朱海霞。被执行人惠康云。申请执行人朱海霞与被执行人惠康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02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惠康云应给付申请执行���99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苏G×××××号重型自卸车予以查封、扣押,并委托进行评估,但是该车目前尚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委托评估拍卖,但是该财产由于法定原因尚不具备处置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新民初字第0255��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乔爱民执行员  宗善田执行员  苏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