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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吴法民三执加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麦亚土与吴川市鉴江供水工程征地移民办及被执行人吴川市海洋与渔业局其他执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亚土,吴川市鉴江供水工程征地移民办,吴川市海洋与渔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吴法民三执加字第2号申请人:麦亚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陆华平,广东佳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观强,吴川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川市鉴江供水工程征地移民办。负责人:吴帝生。被执行人:吴川市海洋与渔业局。法定代表人:高翔,局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麦亚土与被申请人吴川市鉴江供水工程征地移民办及被执行人吴川市海洋与渔业局其他执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麦亚土撤回起诉。审判长  李小龙审判员  钟阳有审判员  彭 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