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3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罗洪信与罗计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洪信,罗计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3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罗洪信,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馆陶县,证件号码130433195612011714。被执行人罗计省,地址馆陶县。申请执行人罗洪信与被执行人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计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洪信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罗计省偿还附带民事赔偿款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桥信用社账号为05×××83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金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高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