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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化执恢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开东与广元市川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化执恢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李开东,男,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广元市川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明军,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开东与被执行人广元市川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凭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元市川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协议部分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广民终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崇润审 判 员  欧阳志代理审判员  刘玉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 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