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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昊某成眼镜加工厂与深圳某某眼镜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昊某成眼镜加工厂,深圳某某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924号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昊某成眼镜加工厂,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负责人董某成,男,汉族,19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植物园路。委托代理人邹某城,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某某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悦兴围社区福前路。法定代表人庄凤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昊某成眼镜加工厂诉被告深圳某某眼镜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昊某成眼镜加工厂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某某眼镜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昊某成眼镜加工厂诉被告深圳某某眼镜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昊某成眼镜加工厂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某某眼镜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昊某成眼镜加工厂撤回对被告深圳某某眼镜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贺榕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姚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