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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胜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吴桂华与纪洪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桂华,纪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胜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吴桂华,住宾县。被执行人纪洪波,住宾县。申请执行人吴桂华与被执行人纪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宾民初字第008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桂华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纪洪波应当给付欠款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吴桂华与被执行人纪洪波于2015年5月30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宾民初字第008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新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文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