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赛拉��陶瓷机械有限公司与谢尚峰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赛拉德陶瓷机械有限公司,谢尚峰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初3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赛拉德陶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务庄工业区叶家三叉路之二,组织机构代码791150434。管理人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区巧渝,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藐文,女,汉族,1990年8月16日出生,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系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谢尚峰,男,汉族,1970年2月213日出生,住黑龙江佳木斯市向阳区。原告佛山市南海赛拉德陶瓷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尚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赛拉德陶瓷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起诉,同年1月29日本院受理。佛山市南海赛拉德陶瓷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讼请求:1.判决确认佛山市南海赛拉德陶瓷机械有限公司与谢尚峰不存在劳动关系;2.佛山市南海赛拉德陶瓷机械有限公司无需向谢尚峰支付工资15440.94元;3.佛山市南海赛拉德陶瓷机械有限公司无需向谢尚峰支付经济补偿金19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谢尚峰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南海赛拉德陶瓷机械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该破产案件由本院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由于本案的标的较小、影响不大,以及本案的用人单位和有关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佛山市南海区,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本院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指定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民法院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第一审审理的法院。审判长  崔景诚审判员  林义学审判员  周 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禤丽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