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鸡东民初字第401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韩建梅,鸡东县兴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是经人介绍于2015年1月27日在梨树区婚姻登记处登记。又在被告的催促下,于2015年2月4日正式结婚。过门后被告以各种理由,不和原告合床,还经常回娘家,一待十几天不回家。被告根本就没有尽到一个妻子应尽的义务,又于2015年4月12日收拾衣物回了娘家。回去后,第二天就打电话让原告起诉与其离婚。根据以上所述的事实,被告是以结婚登记这一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的婚姻骗财行为。其行为已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第(三)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同时其行为还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婚姻诈骗罪。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并追回被骗去的财物40332元。原告王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除当庭陈述外,还向本庭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及证人陈增云的证言。被告张某某辩称,是原告起诉离婚的,被告同意离婚。原告说给被告拿了四万元钱,被告没收到,只收到一万元钱,买的耳环和两人的衣服,看病时还花了点钱。被告张某某除当庭陈述外,未向本庭提供其他证据。经质证,被告张某某��证人证实原告父母给付其30000元彩礼的证言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支持,虽证人与原告有亲属关系,但证人也是被告亲属的朋友,且给付彩礼符合当地习惯,因此本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1月27日在鸡西市梨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前,原告王某某的父母给付被告张某某彩礼30000元,并给被告购买了衣物及耳环等财物。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证人陈增云的证言及开庭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张某某以结婚登记的形式掩盖其骗财的目的,其二人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原告王某某诉讼要求离婚,被告张某某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应依法准予离婚。被告张某某已同原告王某某登记结婚并已同居生活,原告王某某未提供��据证明原告父母因给付被告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其要求返还彩礼30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返还结婚相关花销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各人衣物及用品归各人所有;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被告各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宫 兆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