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杨必奇与疏勒县利云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必奇,陈胜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杨必奇,汉族,身份证号:512225196711278437。住址:喀什市恒昌二期35号楼2单元301室被执行人:疏勒县利云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疏勒县羊大曼乡一村。法定代表人:陈胜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胜云,汉族,身份证号:330324196305102114。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八里村第3单元7号,现住疏勒县羊大曼乡。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喀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疏勒县利云棉业有限责任公司、陈胜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必奇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疏勒县利云棉业有限责任公司、陈胜云帐户上的存款4148380.5元。(其中:本息款4076800元,案件受理费28131.5元,执行费43449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正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