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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赵颖与周振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颖,周振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175-2号申请执行人赵颖,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周振松,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双牌县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周振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振松在3日内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期间经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存款记录,无其他财产登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牌县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立案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清学审判员  袁群辉审判员  周央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