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世海与胡玉杰、刘桂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海,胡玉杰,刘桂玲,曹久旺,刘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411号原告刘世海,农民。被告胡玉杰,农民。被告刘桂玲,农民。被告曹久旺,农民。被告刘桂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海与被告胡玉杰、刘桂玲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世海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