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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夏云生、陈彦平与被执行人王兴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云生,陈彦平,王兴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1542号申请执行人夏云生,男,1964年5月26日生,汉族,下岗职工,现住榆树市华昌街三委24组。申请执行人陈彦平,女,1962年2月5日生,汉族,下岗职工,现住榆树市城郊街二十委200组。被执行人王兴民,男,1963年5月2日生,汉族,职工,现住榆树市新庄镇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云生、陈彦平与被执行人王兴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被冻结,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31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东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