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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皮枚靖与汤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枚靖,汤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资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皮枚靖,住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汤雄,住湖南省沅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皮枚靖与被执行人汤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汤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资执字第3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6402元,被执行人汤雄未履行。如出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伟志审判员  谭赞霞审判员  刘爱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