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黑河市住房管理中心与都兴军、于游、鲁修斌贷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五大连池管理部,都兴军,于游,鲁修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五大连池管理部。被执行人都兴军,男,汉族,工人。被执行人于游,男,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鲁修斌,男,汉族,干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五大连池管理部与被执行人都兴军、于游、鲁修斌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五大连池管理部于撤回执行申请,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宋俊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玉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