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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3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温凤生与崔进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凤生,崔进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39-2号申请执行人温凤生。被执行人崔进来,。申请执行人温凤生与被执行人崔进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凤生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温凤生撤回了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中如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利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