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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崔进来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军,崔进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军,男,1979年7月5日生人,汉族,农民,住兴隆县半壁山镇赵杖子村。被执行人崔进来,男,1966年12月26日生人,汉族,农民,住兴隆县半壁山镇佛爷来村。本院在执行王海军与崔进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30日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腾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利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