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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西法金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揭西法金民初字第6号原告刘某甲,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委托代理人王炎才,揭西县五经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曾眏碧,揭西县五经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女,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原告刘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炎才、曾眏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年底在广州打工相识恋爱,1996年春节被告随原告回家,开始同居生活,随后原、被告举行了婚礼,并于1996年3月19日在金和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7年8月18日生育女儿刘某乙。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1997年11月初,被告丢下不到三个月大的女儿,私自离家外出,原告经多方寻找,至今被告没有音讯,去向不明。原告一边寻找被告,一边含辛茹苦独自抚养女儿,被告完全没有履行为人妻为人母的责任,从被告离家至今,双方已分居生活18年多了,夫妻感关系名存实亡,已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刘某乙归原告刘某甲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刘某甲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并当庭出示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来源是揭西县公安局,证明原告的身份;2.户口簿复印件三份,来源是揭西县公安局金和派出所,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女儿的户籍;3.出生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女儿刘某乙的身份情况;4.结婚证二份,来源是揭西县金和镇人民政府,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5.证明一份,来源是揭西县金和镇和南村委,证明被告自1997年11月外出至今未回,现去向不明的事实。被告陈某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也没有出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经过开庭,原告对其提供的五份证据当庭予以出示并说明证据的效力。上述原告提供的五项证据,因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本院经审查后,确认其证明力,依法予以采纳。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陈某于1995年年底相识恋爱,1996年春节被告随原告回家举行了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1996年3月19日在金和镇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8月18日生育女儿刘某乙。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1997年11月初,被告私自离家外出,后来虽经原告多方寻找,但至今被告没有音讯,去向不明。从被告离家至今,婚生女儿刘某乙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独自抚养。现原告遂以与被告分居生活18年多时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继续抚养婚生女儿。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认识谈婚的时间较短,彼此缺乏了解,婚姻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双方虽共同生活了一年多时间,但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于1997年11月私自离家外出,至今去向不明,与原告开始分居生活已十八年多,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婚姻关系名存实亡,鉴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时间较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理由充分,应予准许;婚生女儿刘某乙现跟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该儿童的健康成长,可由原告继续负责抚养,原告自愿承担女儿的抚养费,依法可予照准。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应缺席判决。原告经单方劝解和好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婚生女儿刘某乙归原告刘某甲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女儿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珊燕人民陪审员  吴乐伟人民陪审员  林惜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冬松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