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2002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1758号原告侯某,女,198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李某,男,1982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受理原告侯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侯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李才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鄢丽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