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瑞强与崔进来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36-2号申请执行人张瑞强。被执行人崔进来。申请执行人张瑞强与被执行人崔进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瑞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瑞强撤回了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中如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利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