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一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郜兴宝与被告靳金、靳怀功、宋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兴宝,靳金,靳怀功,宋立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077号原告郜兴宝,男,1948年8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振中,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东,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被告靳金,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被告靳怀功,男,1955年5月5日出生。被告宋立荣,女,1956年6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郜兴宝与被告靳金、靳怀功、宋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郜兴宝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郜兴宝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郜兴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郜兴宝负担。审判员 杨爱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文文 来源:百度“”